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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