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九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黃舜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折合銀
元貳佰伍拾萬零玖仟柒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零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