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五二號
原告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八六七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貳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柒萬零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零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韓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