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斐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
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