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