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2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