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37號
原 告 乙○○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被 告 甲○○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2月25日
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