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