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169號、第19123號、第19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8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明儀
法官呂綺珍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