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債權證明影本(本票、支票、借據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款新台幣101萬元部分。
㈡相對人乙○○(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