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06號原告乙○○被告甲○○(現因案於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邱仕瀧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06號原告乙○○被告甲○○(現因案於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