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02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宗和布業有限公司、甲○○、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宗和布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8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8328468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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