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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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光選任辯護人陳適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當事人欄內關於張世光之現在地「(在押)」應更正為「(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