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9號上訴人 李國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淑芬 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