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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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 鍾森煌 被上訴人 吳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3小段572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A、C、E、F、G所示部分之面積1.44+2.21+5.79+5.64+2.91平方公尺)×上開土地98年期公告現值218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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