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於民國97年3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3月1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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