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