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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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向鈞院聲請監護宣告一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查,兩造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15
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