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複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許德勝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本院於98年8月25日以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