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糾紛,竟當眾口出穢言,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所生損害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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