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任慧美 .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下「四、編號2」,房租支出每月新台幣(下同)11,000元,系爭房屋係聲請人獨居或與他人分住?坪數為何?幾房幾廳幾衛?並釋明支出該11,000元之金額,是否符合一般債務人最低生活水準或顯然較為優渥?
二、聲請狀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下「四、編號3」,行動電話費每月1,947元,聲請人名下並有手機門號3支,釋明行動電話費用及持有多支行動電話之正當性及必要性,是否符合一般債務人最低生活水準或顯然較為優渥?
三、提出他人保險業績掛於聲請人名下,聲請人退還佣金之相關證明。
四、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