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複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許德勝 律師被告甲○○
己○○上一人之破產管理人 蔡正廷 律師
丁○○乙○○戊○○台北市○○○路○段○○巷○號上被告等因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