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子謙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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