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639號債權人安銓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10號上列債權人安銓鋼鐵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銓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總工程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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