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741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壹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自民國(下同)95年04月03日止,尚欠聲請人本金新台幣(下同)83,310元,循環利息460元,違約金47元,手續費2,000元,合計85,817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債務責任。(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85,817元,及其中83,310元,自95年04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付之利息,暨自及95年04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2計付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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