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 林煥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前5年勞保投保資料清單、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重新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最近3個月薪資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扣繳憑單)。
六、詳加說明於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成立後之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償還金額、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詳加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八、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其計算方式。
九、釋明目前住所(門牌號碼新竹市○○里○鄰○○街○○○○號5樓)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提出相關證明(如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
十、說明自何時退休及每年領有退休俸及殘障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匯款存摺、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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