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承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有協商合意不當之情形,應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