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25號抗告人 賀姿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水生 等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7年8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3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對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7年9月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