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秋山 輔佐人 廖峯慶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秋山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秋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4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7年9月16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9月1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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