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裁定命其提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43,560元之依據,聲請人於107年8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