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承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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