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9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呂明珠
鄭茂欣 鄭美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鄭玉李
李安仁 李錦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之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鄭美芳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元岳 之遺產範圍內,再連帶給付上訴人鄭美芳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