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3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2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0號

原告 翁聿復

黃雅娟

被告 洪禎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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