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請人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

代理人 賴苡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支票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建家建設有限公司 李季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10月31日

9萬5,000元

AN2529139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002

建家建設有限公司李季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萬2,050元

AN2529130

築里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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