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11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被 告 鄭秋香 即 鄭香薇
被 告 林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花簡字第1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23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樂昌琪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
9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鄭秋香即鄭香薇、林照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鄭秋香即鄭香薇於民國(下同)92年1月13日
,邀同被告林照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誠泰商業銀行借款新台
幣(下同)21萬元,期限24個月,雙方約定按月攤還本息,
利率按年息19.9%計算,遲延繳納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如有一部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嗣誠泰商業銀行經原告合併,惟被告鄭秋香即
鄭香薇自92年12月22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催討無效
,原告得要求提前清償全部債務,至今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如主文所示,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證。被告鄭秋香即鄭香薇、林照
明並未到場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
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