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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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家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5號上訴人 魏宗興 視同上訴人 魏宗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魏三英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分割遺產訴訟,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雖僅上訴人魏宗興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效力及於原審共同被告魏宗華,茲併列魏宗華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得不行補正程序,而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規定甚明。
三、查上訴人魏宗興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5,732元,經臺北地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8年8月19日送達上訴人魏宗興,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家抗字第95號卷6、7頁)。上訴人魏宗興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8年12月6日以108年度家聲字第5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上訴人魏宗興固聲請緩繳裁判費云云,然此於法無據,自不應准許。茲上訴人魏宗興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25至31頁),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法官何君豪
法官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