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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