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台灣運通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通益 相對人 楊吉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復按設定抵押權後,抵押物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之實行,民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 莊媄涵 即 莊雪薇 因負欠原債權人 周昭生 新台幣(下同)1,440萬元之債務,而於民國(下同)93年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上開擔保債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2月16日起至94年2月15日止,清償日期為94年2月15日,業經登記在案。嗣系爭不動產於94年10月20日因買賣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然依前揭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其後,上開抵押權及債權於101年6月7日經周昭生讓與予 施振盛 ,施振盛復於102年10月17日讓與予聲請人,並均經地政機關辦竣登記。又前述債務屆期未為清償,爰依法於抵押權範圍內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郵局存證信函(以上皆為影本)、異動索引、債權讓與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林鎮│ 塗子崙 │外崙子腳│620-1│旱│00│15│74.0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9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3│彰化縣二林鎮光│彰化縣二林鎮塗│2層鋼骨造、幼│1層,360.70;2層,132.││全部│││││復路70號之3│子崙段外崙子腳│稚園、辦公室│11;合計,492.81││││││││小段620-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