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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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訴人 蔡永茂 被上訴人 蔡幸吟
劉松柏 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3,425,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