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939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江鴻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慧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二、債務人顏慧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