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台灣運通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通益 上列聲請人台灣運通租賃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楊吉錠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灣運通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㈠聲請人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抵押權(於民國92年9月9
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50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㈡原債權人 施振盛 讓與債權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㈢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 莊媄涵莊雪薇 之證明資料。
㈣彰化縣○○鎮○○○段○○○○○段00000地號、彰化縣○○
鎮○○○段○○○○○段00○號之歷次權利異動索引正本到院。
㈤彰化縣○○鎮○○○段○○○○○段0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彰化縣○○鎮○○○段○○○○○段00○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吉錠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