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查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郁婷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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