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九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WALTHER廠八釐米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制式口徑柒點陸貳MM之半自動手槍用子彈叁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含彈匣)及制式子彈(聲請人誤認為改造子彈)三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彈,均屬於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仿WALTHER廠八釐米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之改造手槍一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制式口徑柒點陸貳MM之半自動手槍用子彈三顆,經送鑑定後,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刑鑑字第一三二八一九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是以上開扣案之槍、彈,既均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法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