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九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郭淑娟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郭淑娟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出具書面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指定金額後停止羈押,惟被告於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郭淑娟,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該署送達證書影本三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紙、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一紙等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前開繳納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