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被告原為計程車司機,嗣竟不思安份守己,努力工作,而嗜賭如命,致債台高築,為躲債而無法繼續工作,惟仍不思悔改,經常在外借款,以供賭博之需,且無力償還借款,竟要求債權人向原告催討,經原告多次代為償還借款後,被告仍不改其借款賭博之惡習,原告乃不願代其還款,為此,被告竟對原告大吵大鬧,並到原告之雇主家中誣指原告與雇主有染,致雇主要求原告離職,經原告再三要求始繼續受雇。被告之行為顯已對原告之人格尊嚴造成損害,且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已該當「不堪同居之虐待」。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被告之悔過書影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陳憲麒陳瑞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未曾去原告工作場所吵鬧,被告係拿信件給去給原告。理由
一、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可據。
二、原告主張被告嗜賭如命,不知努力工作,經常在外借款,以供賭博之需,且無力償還借款,竟要求債權人向原告催討,經原告多次代為償還借款後,被告仍不改其借款賭博之惡習,原告乃不願代其還款,為此,被告竟對原告大吵大鬧,並到原告之雇主家中誣指原告與雇主有染,致雇主要求原告離職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伊未吵鬧,係拿信件去給原告云云。然查,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之悔過書一件為證,且經證人即兩造之子陳憲麒、陳瑞玉到庭證述明確,而被告就其所辯情節,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嗜賭如命,怠於工作,反向原告需索金錢,原告不從,即原告之雇主家中誣指原告與雇主有染,致原告差點喪失工作,且對原告之人格尊嚴已造成損害,亦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核其情形該當於「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離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文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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