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文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文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3月10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於106年3月10日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余文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二級毒品罪)│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共3罪)│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07月26日23時25分許│①103年07月26日23時25分│103年08月10日│││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某│許採尿時起回溯前26小時││││時│內某時│││││②103年12月21日│││││③103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號│104年度偵字第38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2號│104年度訴字第12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6日│104年05月26日│104年10月22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2號│104年度訴字第12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5月26日│104年05月26日│105年0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294號(苗│104年度執字第2293號(苗│105年度執字第501號(苗│││栗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358│栗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05│栗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號)(尚未執行)│號)(編號2經苗栗地院104│205號)(編號3至6經本││││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定應│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2至6經本院106年度聲字│5年10月)(編號2至6經││││第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6號││││刑7年2月)(尚未執行)│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尚未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藥事法(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共4│有期徒刑3年8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共5罪)│││罪)│││├────────┼──────────┼────────────┼────────────┤│犯罪日期│①103年08月09日│①103年08月26日│①103年06月29日│││②103年07月23日│②103年08月30日│②103年07月29日│││③103年09月13日│③103年09月02日│③103年07月30日│││④103年08月28日││④103年08月04日│││││⑤103年0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85號│104年度偵字第385號│104年度偵字第38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104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1月19日│105年01月19日│105年0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01號│105年度執字第501號(苗栗│105年度執字第501號(苗栗│││(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05號│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05號│││更字第205號)│)(編號3至6經本院104年│)(編號3至6經本院104年│││(編號3至6經本院104│度上訴字第1142號判決定應│度上訴字第1142號判決定應│││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判│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編號2至6經本院106年度聲│編號2至6經本院106年度聲│││年10月)│字第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字第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至6經本院106│徒刑7年2月)(尚未執行)│徒刑7年2月)(尚未執行)│││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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