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家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家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蕭家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部分,亦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7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28日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5頁至第6頁)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間某日至│102.01.29│102.03.17│││102.03.1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82、1183、1184號│1182、1183、1184號│1182、1183、118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9.02│103.09.02│103.09.02│├───┼────┼───────────┼───────────┼───────────┤││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決││││││├────┼───────────┼───────────┼───────────┤││判決│103.11.17│103.11.17│103.11.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備註│184號(編號1至4定應執│184號(編號1至4定應執│18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行有期徒刑5年)│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取財未遂│幫助詐欺│││(持有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03.17│103.03.24~103.04.01│102.11.0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82、1183、1184號│10059、13669、16007、│24804號││││16008、19185號││├───┬────┼───────────┼───────────┼───────────┤││法院│南投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3年度易字第462號│103年度簡字第50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9.02│103.12.30│104.02.09│├───┼────┼───────────┼───────────┼───────────┤││法院│南投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2號│103年度易字第462號│103年度簡字第5003號││判決││││││├────┼───────────┼───────────┼───────────┤││判決│103.11.17│104.01.27│104.03.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備註│184號(編號1至4定應執│3069號│4123號│││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102.09.1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37、480、84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7.20(原聲請書誤││││││載為105.02.22)│││├───┼────┼───────────┼───────────┼───────────┤││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判決│106.03.08(上訴違背法│││││確定日期│律上程式,駁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備註│7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