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武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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