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原告 趙俊銘 被告 趙淦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9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淦明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以108年度易字第29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具狀表示,如本件諭知被告無罪判決,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