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6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毛作奇 被告 蕭裕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僅於民國108年8月15日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7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2紙在卷可稽,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嘉益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千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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